湖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3-12-27
11:08:45
一、省建设厅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性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或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六)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的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订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建设厅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省建设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调查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厅重要文稿;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负责建设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拆讼。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的年度综合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厅直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报批;指导、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厅各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监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三)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拟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标准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建筑管理处
研究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建设监理专业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勘察设计处
研究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度并监督执业;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省小城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负责规划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规划专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加挂风景园林处牌子)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城市雕塑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技术标准;综合指导厅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导厅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管理厅属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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